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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全市2400余所医疗机构都有了‘执业档案’,凡是在年度内有不良执业行为都将被记分列入档案,年度记分超‘红线’,医疗机构将受到暂缓校验或不通过校验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这是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于21日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时向媒体披露的消息。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今年以来,市卫生局为全面加强全行业监管,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继规定医疗机构“七不准”、制定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办法、推出全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管理办法之后,于今日又制定推出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该《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将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的行为,均视为不良执业行为,并按违规行为划分为43种不良执业行为,对每种不良执业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记分分值。其中,记1分的有10种情形,记4分的有9种情形,记6分的有11种情形,记12分的有4种情形。凡是一经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即按《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如医疗机构以雇佣“医托”招徕病人、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一次记6分。凡是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政府调度、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一次予以记12分。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年检”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考评依据。市卫生局在今年出台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时,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表现作出:通过校验、暂缓校验、不予通过校验。《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后,对医疗机构的校验提供了详细、具体的校验标准: ——凡是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积分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累计超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按规定不得执业)。 ——凡是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12分的,或者其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3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