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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建设部新近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将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办法提出,对于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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