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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如何有效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这
“一府两院”,实际上一直是个没有令人完全满意的答案的问题。虽然老百姓和我们的权力机构都有监督政府的权力,但真正从法律角度具体规定监督范围和权力的,是这部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监督法》。
这部磨砺了二十年的法律蕴含了很多值得鼓掌、令人反复琢磨的亮点。它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进一步体现,对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另一方面,部分网民对它的具体实施也抱怀疑态度:它能很好地被执行吗?能落实吗?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会搞“合作”吗?
网民观点导读
多数网民认为出台这一法律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是还原宪法本来面目的关键举措,希望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抓紧付诸实施。有网民称,监督法是一个集合性的法律文本,体现了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的创新,这次立法的实质是实实在在扩大了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抓紧制订并落实对“一府两院”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经过二至三年,监督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就会逐渐显现出来。
另有网民称,这不仅仅是法律进步的问题,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回答记者提问时举例说,“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这些行为将受到监督法的制约,县以上人大可以取消同级政府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都是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监督法实施以后,每个人为政府的决策失误所付出的代价将大大减少。
部分网民认为,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产生机制,是保障监督法实施效果的前提。有网民称,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构成是问题的关键,现在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担任是由领导担任的,保证人大能代表人民意愿,监督法的实施才有积极意义。
有部分网民认为,监督法立法非常重要,但更重要是强化执行和落实环节,很多具体问题可以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提高。有网民称,正因为有很多法律制订出来后都流于形式,所以公众对于这部有利于民众的法律将会如何执行十分关注。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落实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作用。有网民称,“有权的监督容易变成腐败,没权的监督不如没有”,如何防止有权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搞“合作”,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
一语惊人
悲喜交加的《监督法》感悟
被喻为“二十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终于在亿万双国民期待的眼光中出台了。至于《监督法》为何“二十年磨一剑”的各种解读,对于国民来说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社会只有到了上下(政府与民间)都共同经历过痛苦的教训和追求共同需要,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相关的法律自然而然地就水到渠成。《监督法》的出台就是这个“上下共同需要”的真实反映。不过,我对“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的确有悲喜交加的感悟。
喜的是,《监督法》作为维护《宪法》尊严之一的一部重量级法律,不再让《宪法》有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刚性原则长期停留在仅仅是“刚性原则”的字面上,而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实施规则。《监督法》正是为解决《宪法》“刚性原则”的一部重量级实体法律,因此值得拥护,值得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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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这项权力是“带刺的玫瑰”
《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看起来是如此的神圣庄严,又是如此的瞩目诱人,犹如美丽的玫瑰花,但这是“带刺的玫瑰”,实施起来非常棘手。
第一枚“刺”:政府的威信如何树立。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错误决定、命令,本身是改正错误、坚持真理的做法,有助于树立政府威信。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损害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威信。比如,某县政府因需要发布一个文件、实施一项措施,引起部分群众不满,县人大常委会如果依法撤销此文件,则这项工作肯定会无果而终,县政府的威信也会因此一落千丈。
第二枚“刺”:领导的面子如何顾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班子与同级的政府领导班子级别相同、地位相当,许多是在同一院子同一大楼工作,往往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错误决定、命令,人大的领导班子与政府的领导班子可能因此而产生隔阂,对工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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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需要执法严
《监督法》是出台了,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还在于实施。我们都寄希望于政府、法院、检察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就我理解,《监督法》还需要严执法。
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律条文虽然是公正的,但它能在多大程度上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还有赖于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公正实施。具体到这部《监督法》,它的出台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完善我国监督体制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但落实更为关键。对于它的实施,我有几点担忧:
一、监督法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在监督的职能上它能否很好地处理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点击阅读此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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