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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反方评: 王余斌杀人,严惩还是轻判?
◇ 字体:【  来源:新华网 (2005.9.13)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杀人依法理当判刑       

  • 假设王余斌的家人危在旦夕却恰恰没有这笔救命钱的时候,如果有什么不测,工头要不要负责呢? 如果工头将王余斌打成没有劳动能力,用不用负责呢? 法律是公正的,我们提倡法制社会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杀人要偿命,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制国家。  
  • 包工头对农民工实行年终结算工资,到时候农民工还不一定拿得到,这大概是他们的行规吧。因为农民工讨工资难是普遍现象,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国家有规定,对农民工按月付工资,但是有多少包工头执行了国家的规定?国家的相关部门和国家的法律对待黑心的包工头怎么就那么软弱无力?杀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审判。
  • 判处死刑,与法无碍,与情向悖。法律上讲,死刑是适当的。但行为人的经历和此事的因果情节,却让人为行为人感到极大愤慨!中国有句老话说,兔子急了还要咬人呢!感慨归感慨,感慨在法律面前无用! 

    不应当被判处死刑

  • 作为一名执法20年的检察官,我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理由:1、投案自首;2、杀人是一时义愤;3、犯罪起因比较复杂,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他是无辜者和受害人;4、深刻的社会原因。
  • 王斌余应该从轻量刑,我认为一定程度上是正当防卫。但是对那些黑心的老板要严格查处,重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这黑心老板该杀,该杀,该杀。王斌余为了维护自己保护自己权利,地方的劳动部门也有责任,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 王斌余犯罪是被逼迫的结果。如果农民工的血汗钱能及时一点兑现而不被克扣,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去帮助他们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如果那些黑心的包工头能慑于法律和舆论的威严而不敢压榨农民工,如果......王斌余们会被逼着去犯罪吗?
  • 对这个事情,首先我认为王斌余不该杀,也不能杀,这不仅仅只是代表他一个人,而是代表了他们这一类人,我非常同情他(们),我们中国应该把这类文件执行起来!追究责任: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处理力度不够,还不能往深里追究(谁知道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的他们行贿受贿没有!!!!,不然为什么不有效的办理该事情!!难道国家就白白把这些"公仆"养起!!)我们党正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个我们应该追究有关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等职能部门的责任!!!!,而不是惩罚本来就是受害者的王斌余!
  • 王斌余被法院判处死刑我认为量刑不正确。根据中国的法律: 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 )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 农民工杀人应引起上层社会的重视,农民长期以来被社会边缘化,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没有最低生活保证,在城市还要暂住证,他们的子女就读只能在打工子弟学校,一直在城市读书的愿望只能是梦中的期盼,而且他们还要从小受心理的压力,生活的城市永远是借读,这些公平吗?为什么不能在同样的起跑线上竞争?社会资源为什么不能照顾被社会抛弃的人?农民工杀人表面看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引发的社会问题太复杂!!!社会要尽量公平!!!!!